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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执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武明仪与李文化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会执字第63—1号申请执行人武明仪,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文化,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7月8日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会民三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文化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武明仪执行款39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元,总计405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文化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武明仪执行款39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元,总计4050元。李文化自2015年1月12日起,每月月底之前至少给付执行款1000元,直至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执字第63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廷瑞审判员  宋复堂审判员  刘侠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