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民一初字第015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毕蕾与卢阿通、李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蕾,卢阿通,李月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1558-1号原告:毕蕾,女,1955年1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梦,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桂平,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阿通,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被告:李月红,女,1977年10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涛,安徽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殷昭芳,安徽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的原告毕蕾诉被告卢阿通、李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胜诉判决已生效,其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原告提供担保的财产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毕蕾与王国华共同共有的位于芜湖市鸠江区万科城*#楼*单元*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丁丽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