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沽民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晓军与杨丙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保字第125号申请人王晓军,系受害人王英之子。被申请人杨丙生。申请人王晓军与被申请人杨丙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冀G×××××号车辆进行保全。林克发自愿以其所有的冀R×××××号车辆为抵押,为申请人申请保全肇事车辆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冀G×××××号车辆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继恒审判员 王海河审判员 于景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