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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2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胡建萍与徐玥寒、付文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萍,徐玥寒,付文花,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昌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2169号原告:胡建萍。被告:徐玥寒。被告:付文花,成年。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昌邑支公司。地址:昌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萍诉被告徐玥寒、付文花、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昌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伤情尚未治愈申请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姜曙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海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