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92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蒋光术、何皓与重庆市沙坪坝区某镇某村某合作社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皓,蒋光术,重庆市沙坪坝区某镇某村某合作社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9298号原告何皓,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谭泽恩,重庆沙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光术,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渠县。委托代理人谭泽恩,重庆沙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某镇某村某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诉讼代表人龚红,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彭立宣,男,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郑洪玲,女,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皓、蒋光术与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某镇某村某合作社农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皓、蒋光术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皓、蒋光术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皓、蒋光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皓、蒋光术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景雪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