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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商初字第6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淄博众益物流有限公司与山东俊丰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商初字第672-1号原告:淄博众益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山东俊丰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众益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俊丰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众益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山东俊丰物流有限公司价值393176.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解霞名下位于周村区老龙窝生活区×号楼×单元×层东户,产权证号为06-101××××的房产作为担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淄博众益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解霞名下位于周村区老龙窝生活区×号楼×单元×层东户,产权证号为06-101××××的房产;二、冻结被告山东俊丰物流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93176.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晋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