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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执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伏少军与徐州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伏少军,徐州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967号申请执行人伏少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徐州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长义,总经理。伏少军与徐州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云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0666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5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前向被执行人告知书。2、2015年5月11日,本院依法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5年5月1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及工商登记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信息。4、2015年10月28日,向申请人告知执行过程,对本案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方式终结本案。5、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上述执行中我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经人民法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云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祖庆峰执行员  黄如河执行员  侍 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