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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商初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嵊州市好运来印染有限公司与嵊州新中港热电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市好运来印染有限公司,嵊州新中港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商初字第1313号原告:嵊州市好运来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士良。被告:嵊州新中港热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百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嵊州市好运来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新中港热电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嵊州市好运来印染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司法援助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群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