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诉前调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上海泉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铜陵市旋力特殊钢有限公司、江苏旋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诉前调字第00111号原告:上海泉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明县。法定代表人:朱梅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铜陵市旋力特殊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县。法定代表人:孙春保,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旋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法定代表人:戈益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常熟市旋力冶金机构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法定代表人:苏中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泉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市旋力特殊钢有限公司、江苏旋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市旋力冶金机构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诉前调一案,原告上海泉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铜陵市旋力特殊钢有限公司、江苏旋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市旋力冶金机构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诉前调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泉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铜陵市旋力特殊钢有限公司、江苏旋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市旋力冶金机构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诉前调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泉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民诉前调的申请。审判员 汪 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