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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8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辛凤茹与王玉萍、王景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凤茹,王玉萍,王景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8105号原告辛凤茹,农民。委托代理人齐德岭,天津津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萍,农民。被告王景武,出生年月不详。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旭光里物业楼。负责人李益民,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辛凤茹诉被告王玉萍、王景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辛凤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辛凤茹负担。代理审判员  裴悦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泽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