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法指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葛春方、葛春风、葛春兰、柯春英、柯春英、柯春荣、柯春华、柯春芹与任桂忠、孙淑兰、杨志峰代子侠民间借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春方,葛春风,葛春兰,柯春英,柯春荣,柯春华,柯春芹,任青林,任桂忠,孙淑兰,杨志峰,代子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法指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葛春方,现住青冈县。申请执行人葛春风,现住青冈县。申请执行人葛春兰,现住青冈县。申请执行人柯春英,现住青冈县。申请执行人柯春英,女,1948年3月8日生,汉族,现住青冈县迎春乡。申请执行人柯春荣,现住青冈县。申请执行人柯春华,现住青冈县。申请执行人柯春芹,现住青冈县。被执行人任青林。被执行人任桂忠,干部。被执行人孙淑兰,干部。被执行人杨志峰,干部。被执行人代子侠,干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春方、葛春风、葛春兰、柯春英、柯春英、柯春荣、柯春华、柯春芹与被执行人任桂忠、孙淑兰、杨志峰代子侠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工商登记,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任桂忠、孙淑兰、杨志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葛春方、葛春风、葛春兰、柯春英、柯春英、柯春荣、柯春华、柯春芹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任桂忠、孙淑兰、杨志峰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葛春方、葛春风、葛春兰、柯春英、柯春英、柯春荣、柯春华、柯春芹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洪才审判员  李国臣审判员  李景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华贯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