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6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柏莉内衣有限公司与杨琳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柏莉内衣有限公司,杨琳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676号原告:佛山市南海柏莉内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河西大道旁土名“路东”地段综合楼二楼,注册号:440682000644104。法定代表人:廖建军。委托代理人:杨庆,女,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系原告公司行政经理。被告:杨琳,女,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原告佛山市南海柏莉内衣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琳劳动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柏莉内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淑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嘉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