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1222号原告陈某甲,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委托代理人莫衍,广东军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颖怡,广东军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某乙,女,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蒋海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梦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