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民初字第015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燕梅与王斌志、啜宜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梅,王斌志,啜宜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1598号原告李燕梅,太原铁路客运段深圳车队职工。委托代理人白文婷,山西弘韬(阳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斌志,太原铁路客运段退休职工。被告啜宜冰,太原铁路客运段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燕梅与被告王斌志、啜宜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燕梅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燕梅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燕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 毅人民陪审员 贾桂琴人民陪审员 李小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志金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