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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民初字第015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燕梅与王斌志、啜宜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梅,王斌志,啜宜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1598号原告李燕梅,太原铁路客运段深圳车队职工。委托代理人白文婷,山西弘韬(阳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斌志,太原铁路客运段退休职工。被告啜宜冰,太原铁路客运段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燕梅与被告王斌志、啜宜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燕梅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燕梅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燕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 毅人民陪审员  贾桂琴人民陪审员  李小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志金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