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法民初字第17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2015)道法民初字第1705号原告何XX诉被告罗XX、黄XX、道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XX,罗XX,黄XX,道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1705号原告何XX,男,1971年7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71********,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住道县西洲街道办事处(原道江镇)建设居委会XXXX。委托代理人张健,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XX,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住道县西洲街道办事处(原道江镇)建设居委会*组。被告黄XX,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罗XX妻子。上列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XX军,湖南濂溪律师事务所。第三人罗XX,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住道县西洲街道办事处(原道江镇)建设居委会*组。被告道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道县月岩西路。法定代表人何国兴,该办公室主任。原告何XX诉被告罗XX、黄XX、道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受理后,原告何XX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XX、黄XX、道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XX撤回对被告罗XX、黄XX、道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08元,减半收取954元,由原告何XX负担。审 判 员 杨军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