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辛永军、徐子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永军,徐子霞,王成宝,杜继征,孙玉龙,司敬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68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辛永军。被告徐子霞。被告王成宝。被告杜继征。被告孙玉龙。被告司���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商初字第78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辛永军、辛永军之妻李彭霞坐落于高密市大牟家镇大牟家社区的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两套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月日至2018年月日止,期满之前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 松审判员 牟长征审判员 王教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