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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22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克俭、李克英与李克敏、李新、李克杰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2217-1号申请执行人李克俭。申请执行人李克英。被执行人李克敏。被执行人李新。被执行人李克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克俭、李克英与被执行人李克敏、李新、李克杰继承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不再执行该案。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青法民重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