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22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克俭、李克英与李克敏、李新、李克杰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2217-1号申请执行人李克俭。申请执行人李克英。被执行人李克敏。被执行人李新。被执行人李克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克俭、李克英与被执行人李克敏、李新、李克杰继承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不再执行该案。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青法民重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