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经商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郭虎与林新成、赛莎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虎,林新成,赛莎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威文经商初字第98号原告郭虎,农民。被告林新成,城镇居民,现下落不明。被告赛莎莎,城镇居民。郭虎与林新成、赛莎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虎、被告赛莎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新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虎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3月30日被告因工地资金周转为由,从原告处借款62000元,并承诺10日内偿还。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故原告诉来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2000元。被告赛莎莎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赛莎莎与林新成系夫妻关系,登记结婚五年多,原告诉称的借款被告赛莎莎不知情。被告林新成未到庭,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郭虎诉称,2015年3月30日,被告林新成以承包工程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62000元,至今未偿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二被告应共同清偿该借款。庭审中,原告提交借条一份,以证实借款事实,借条内容为:“今借郭虎人民币¥62000.00整(陆万贰仟圆正)十天之内还清借款人:林新成2015年3月30日”。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借条等证据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原告提交的署名林新成的借条一份,符合证据规则有关规定,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认定,该份借条能够证实被告林新成向原告借款62000元之事实。借款应当偿还,故原告诉来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林新成偿还该借款,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赛莎莎与被告林新成系夫妻关系,诉争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要求被告赛莎莎与被告林新成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林新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等相应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新成偿还原告郭虎借款人民币6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赛莎莎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 涛代理审判员 孙灵俊人民陪审员 于志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厚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