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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喻贵前与喻小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贵前,喻小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1140号原告喻贵前,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汤宁,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喻小华,男,1974年5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建壮,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喻贵前与被告喻小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喻贵前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喻贵前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贵前撤诉。案件受理费八百六十三元,由原告喻贵前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辛崇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得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