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大双与黄翔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大双,黄翔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741号原告陈大双。被告黄翔。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大双诉被告黄翔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大双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大双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200元,合计7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顺祥人民陪审员 王征龙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