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剑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俊瑞与被执行人杨树宇、董孟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俊瑞,杨树宇,董孟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剑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杨俊瑞,女,1971年11月12日生,白族,云南省剑川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杨树宇,男,1983年3月10日生,白族,云南省剑川县人,职工。被执行人:董孟昌,男,1980年1月29日生,白族,云南省剑川县人,职工。申请执行人杨俊瑞与被执行人杨树宇、董孟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依法作出的(2015)剑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俊瑞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50000.00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杨树宇从2015年10月开始每月执行1000.00元,直至执行完毕。二、被执行人杨树宇如不按期执行,由董孟昌每月支付1000.00元给杨俊瑞,直至执行完毕。上述协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剑川县人民法院(2015)剑执字第6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施中立审判员 高盛昌审判员 李国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