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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宇与狄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宇,狄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942号申请执行人刘宇,男,1976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狄勇,男,1971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刘宇与被执行人狄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宇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5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及邮寄费4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邱柯书审 判 员  陈德章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婉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