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视凯威光电有限公司与武汉三禾演艺有限公司、王华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272号原告:深圳市视凯威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松白路西侧宗地号A708-0071厂房(A5、A6)栋二层。法定代表人:黄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灿宏,职员。被告:武汉三禾演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南湖都市桃源6栋2单元5层1室。法定代表人:王华峰,总经理。被告:王华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建宝,湖北惠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视凯威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三禾演艺有限公司及被告王华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视凯威光电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视凯威光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视凯威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53元,减半收取3,176.50元,由原告深圳市视凯威光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 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雪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