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28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冯×诉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2847号原告冯×,女,汉族。被告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诉被告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于2015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冯×减半负担150元。审 判 长 段 军审 判 员 王永桓人民陪审员 姬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贺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