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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28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冯×诉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2847号原告冯×,女,汉族。被告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诉被告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于2015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冯×减半负担150元。审 判 长  段 军审 判 员  王永桓人民陪审员  姬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贺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