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38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平泉县物业管理中心与被告赵彦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863号原告平泉县物业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孟繁红,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国才,平泉县滨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彦君,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泉县物业管理中心与被告赵彦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泉县物业管理中心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泉县物业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显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