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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刑初字第009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某犯伪遭公文、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硚口刑初字第00925号公诉机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武汉优泽尚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经理。2015年5月7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同年5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硚检公诉刑诉(2015)8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年底,被告人陈某、胡勇及湖北佳兴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接武汉市民之家外墙保温工程项目,因湖北佳兴科技有限公司具有施工资质,被告人陈某、胡勇遂以湖北佳兴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武汉建工集团签订施工合同。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因被告人陈某与湖北佳兴科技有限公司因相关收益产生纠纷,被告人陈某于是私刻湖北佳兴科技有限公司公章和财物专用章,到武汉建工集团冒领10万元工程款。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湖北佳兴科技有限公司的报案材料及陈述、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人李某、沈某、钟某的证言、营业执照副本、承诺函、收据、施工合同、转账支票存根、业务结算单、物证鉴定书、承诺书、收条、对账单、身份信息、监控录像光盘、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目无法纪,因经济纠纷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陈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认罪,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陈某犯罪后具有悔罪表现,其所在辖区矫正机构出具了愿意对被告人陈某监管的材料,对被告人陈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的指控成立。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 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思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