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上海东华物资工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东华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临沂联众镍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东华物资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金龙,总经理。被执行人临沂联众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东,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民二(商)初字第1386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临沂联众镍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镍铁生产线一套,主要设备包括25500KVA全封闭矿热电炉一台、56㎡环形烧结机一套、110KVA变电站一座及铸铁机、燃气调压站等财产,并责令被执行人临沂联众镍业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临沂联众镍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临沂联众镍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镍铁生产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西洋审 判 员 陈 玮人民陪审员 吴 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靖美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