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坛执字第016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江苏金湟纸业有限公司与苏州金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杨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金湟纸业有限公司,苏州金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杨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坛执字第0166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金湟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经济开发区东村东路88号。法定代表人许国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金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金浪镇时思甘林路。法定代表人杨跃,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杨跃,苏州金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江苏金湟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苏州金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杨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坛商初字第00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金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金湟公司价款人民币1026303.79元及违约金人民币67674.47元。二、杨跃对金涛公司支付金湟公司价款人民币1026303.79元的义务负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苏州金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杨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金湟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苏州金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杨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令等材料,责令其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2015年8月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苏州金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杨跃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苏州金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杨跃目前无银行存款记载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苏州金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杨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坛商初字第0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建军代理审判员 钱金华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顾 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