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初字第15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周小芳与陈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芳,陈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1570号原告周小芳。委托代理人顾明、周暄,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园。委托代理人杨洋,宜兴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南路266号义源大厦3楼,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负责人杨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一名、王旭敏,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芳与被告陈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小芳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院认为,原告周小芳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小芳负担。审判员 何梅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韦梦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