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60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覃照亮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覃照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6023号罪犯覃照亮,现在广西中渡监狱服刑。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7日作出(2011)丹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照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0年9月21日起至2023年9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6月22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柳市中刑执字第564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覃照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不变。刑期至2022年6月20日止。执行机关广西中渡监狱于2015年9月29日以(2015)减字第828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覃照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覃照亮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覃照亮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至2015年6月获奖励分116.99分;获2014年度“劳动能手”(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覃照亮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覃照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覃照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21年2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龙审 判 员 蔡 明代理审判员 段 静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欧传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