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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充民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贾华方诉杨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华方,杨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488号原告贾华方。委托代理人郭旺。被告杨明。委托代理人贾桂。本院受理原告贾华方诉被告杨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贾华方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华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华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元,由原告贾华方负担。审判员  李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