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黎民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某甲诉王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黎民初字第615号原告张某甲,女,汉族,1989年3月22日生,山西省黎城县黎侯镇人,农民。现住原籍。被告王某甲,男,汉族,1989年3月生,现住山西省黎城县黎侯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依法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韩立红代理审判员 王琳丽人民陪审员 韩联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申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