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18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邢台喀茉商贸有限公司与张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喀茉商贸有限公司,张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854号原告邢台喀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卜净净。被告张军。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本院在受理原告邢台喀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原告邢台喀茉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邢台喀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忠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郎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