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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28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马英姿与刘殿先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2847号本院对原告马英姿诉被告刘殿先、刘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房民初字第1284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第六页第二十二行处的“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九十九元,由原告马英姿负担一千零一元(已交纳)”应更正为:“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九十九元,由原告马英姿负担一千零九十一元(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超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圆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