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莫之军与襄阳市古城厚德文化传播中心、湖北城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莫之军,襄阳市古城厚德文化传播中心,湖北城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学强,胡伟峰,陈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233号原告:莫之军。被告:襄阳市古城厚德文化传播中心(以下简称古城厚德中心)。负责人:陈学强,该中心执行事务合伙人。被告:湖北城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学强。被告:胡伟峰。被告:陈波。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五被告银行存款487万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襄阳市古城厚德文化传播中心、湖北城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学强、胡伟峰、陈波银行存款487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梦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