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陈尚荣与何永明,刘中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304号原告陈尚荣,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高才兵,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永明,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刘中梅,女,196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尚荣与被告何永明、刘中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尚荣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冷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