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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韩尚付与邯郸市宝龙啤酒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尚付,邯郸市宝龙啤酒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969号原告韩尚付,男,1959年2月17日生,住磁县。委托人代理人:张燕海,北京市京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邯郸市宝龙啤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临漳县古城大道898号。法定代表人:高瑞平,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尚付诉被告邯郸市宝龙啤酒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临漳县司法局调解,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尚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尚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后为1150元,由原告韩尚付负担。审判员  董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