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执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李青松与李海燕、宋晓欢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青松,宋晓欢,李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华执字第988号申请执行人李青松,男,汉族,1975年8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委托代理人吕金马,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宋晓欢,男,汉族,1979年9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李海燕,女,汉族,1989年4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申请执行人李青松与被执行人宋晓欢、李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成华民初字第1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位于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666号*栋13楼1304号的房屋(权2595***)一套,该房屋已于2015年3月9日被我院(2015)成华民保字第91号、(2015)成华执保字第102号案件查封,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5)成华民初字第13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晓蕴审判员 黎世昌审判员 范忠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樊 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