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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2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与兰溪市电光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兰溪市电光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202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新林。被执行人兰溪市电光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兰生。申请执行人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溪市电光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北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甬仑商外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调查发现兰溪市电光源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汽车、无银行存款等财产。本院查明本案现无法执行,经申请人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仑执民字第202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情况出现申请人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虞文君审判员  周 敏审判员  薛天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