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干民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新干县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勇、彭秀峰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干县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姚勇,彭秀峰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干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新干县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干县金川中大道103号,组织机构代码:73917605-5。法定代表人:朱小森,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姚勇,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新余市渝水区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告:彭秀峰,女,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新余市渝水区人,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干县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勇、彭秀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干县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干县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干县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为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干县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习文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聂江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