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一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覃筱俊与韦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筱俊,韦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一初字第779号原告:覃筱俊。被告:韦刚。案由:健康权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小额速裁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10月21日待裁事项:原告覃筱俊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覃筱俊承担。审 判 员 马本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邓喜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