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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一终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宿州市埇桥区曹村镇陈町村村民委员会与李欣玲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一终字第0043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宿州市埇桥区曹村镇陈町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韩立光,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武发支,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欣玲,女,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武宗亮,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宿州市埇桥区曹村镇陈町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李欣玲解除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劲松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丁伟、代理审判员李震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宿州市埇桥区曹村镇陈町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武发支,被上诉人李欣玲及其委托代理人武宗亮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33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许劲松审 判 员  丁 伟代理审判员  李 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