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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16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杨晋新与西安瑞世风电科技有限公司,黄锐,买玲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晋新,西安瑞世风电科技有限公司,黄锐,买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686-1号申请执行人杨晋新,男,汉族,新疆智汇企业管理咨询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执行人西安瑞世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黄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黄锐,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执行人买玲,女,回族,住新疆昌吉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天民一初字第16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西安瑞世风电科技有限公司、黄锐的存款、收入378027.59元(其中本金372539.50元;执行费5488.09元);二、被执行人买玲对其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即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买玲的存款、收入362727.59元);三、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四、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兰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盛晓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