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执民字第5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雷月祥与罗美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月祥,罗美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民字第512-1号申请执行人雷月祥。被执行人罗美洪,居民。申请执行人雷月祥与被执行人罗美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丽遂商初字第3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雷月祥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罗美洪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雷月祥借款68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的房产已在本院(2015)丽遂执民字第501号案件中处置,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雷月祥申请(2015)丽遂执民字第51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遂执民字第51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马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应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