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济源市世纪电器有限公司诉山西泓翔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源市世纪电器有限公司,山西泓翔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古民初字第505号原告:济源市世纪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亚桥铁岸村北。法定代表人:李荷兰,董事长。被告:山西泓翔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古县北平镇贾寨村。法定代表人:王安生,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济源市世纪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泓翔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9月0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遆勇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济源市世纪电器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2012年5月25日、2013年9月4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两份,价款合计597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电话通知原告又增加矿用隔爆型真空电磁起动器一台、矿用隔爆型真空馈电开关两台,价款合计36700元。后被告付了部分款项,经结算被告仍欠原告233700元。故请求被告归还欠款及利息(原告当庭放弃利息的追偿)。被告山西泓翔煤业有限公司未答辩,也未到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分别于2012年5月10日、2013年8月21日签订了两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原告按合同规定将货物全部发往被告公司,两份合同发货总价值分别是460000元、137000元。后被告电话通知原告又增加矿用隔爆型真空电磁起动器一台、矿用隔爆型真空馈电开关两台,价款合计36700元。原告向被告出具的增值税发票,总价款633700元。被告分五次向原告汇款,共计400000元。现在被告还欠原告货款2337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1、2012年5月10日,原、被告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及原告的发货清单;2、2013年8月21日,原、被告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及原告的发货清单;3、原告向被告出具的7份增值税发票(2012年5月25日5份,2013年9月4日2份)2012年8月14日电汇50000元,2013年8月31日汇款50000元,2013年7月15日承兑汇票100000元,2012年2月13日承兑汇票100000元,2012年5月13日承兑汇票100000元);4、被告向原告付款的汇款凭证5份(2012年8月14日电汇50000元,2013年8月31日汇款50000元,2013年7月15日承兑汇票100000元,2012年2月13日承兑汇票100000元,2012年5月13日承兑汇票100000元,共计400000元)以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被告欠原告货款应当偿还。被告山西泓翔煤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其应承担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西泓翔煤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欠原告济源市世纪电器有限公司货款233700元。如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3元,由被告山西泓翔煤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遆勇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