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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39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吴朋与鸿富锦精密电子(郑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959号原告吴朋,男,198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付留建,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鸿富锦精密电子(郑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空港区振兴路东侧综合保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朋诉被告鸿富锦精密电子(郑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朋以其认可仲裁裁决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朋负担。审判员  刘沛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俊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