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魏全寿与张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全寿,张健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310号原告魏全寿,务农。被告张健林,居民。原告魏全寿诉被告张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全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健林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26日被告张健林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去现金20000元,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每月计息600元,即月利率3%。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期满时本息一并归还,但是期满后被告拒绝还款和拒绝接听原告电话,至今未还一分本息。由于被告的违约,已经影响了原告的自身利益。据此,原告依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起诉到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健林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计币20000元,利息计币7200元(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合计27200元。(起诉之后利息仍按3%月利率算主款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张健林承担。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张健林立即归还原告本金20000元,诉讼费和公告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张健林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健林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14年6月26日向原告魏全寿借款计人民币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魏全寿人民币贰万元正。3个月还清,今借人:张健林,139××××0089,2014年6月26日,农历5月29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还借款,被告至今未支付本息。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被告书写的借条一张,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是原告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张健林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魏全寿借款本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健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审 判 长 钟 旻代理审判员 兰 嫣代理审判员 张熙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