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徐民初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徐民初字第00459号原告朱某甲。委托代理人薛志峰,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原告朱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康晓光独任审判。原告朱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薛志峰、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甲诉称:他曾于2014年6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案经法院审理后作出不准许离婚的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双方仍各自生活,互不理睬,也没有任何联系或沟通,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判令:1、双方离婚;2、儿子朱某乙由他抚养并承担抚养费;3、依法分割财产;4、本案诉讼费依法承担。被告张某辩称:她不同意离婚,希望朱某甲回家,并且不要诽谤她。双方于1996年底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8年2月15日生儿子朱某乙,现就读于江阴市青阳高级中学。上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她主动联系朱某甲,但联系不上,如果离婚,要求儿子朱某乙由她抚养,朱某甲承担抚养费。经审理查明:朱某甲与张某于1996年底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8年2月15日生儿子朱某乙,现就读于江阴市青阳高级中学高三。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及双方相互猜疑等原因产生矛盾。2014年6月24日,朱某甲具状起诉来院,后本院于同年9月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2015年8月5日,朱某甲再次具状起诉来院。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书、(2014)澄徐民初字第0383号民事判决书、证据清单、房产证复印件、工商登记资料、行驶证复印件、谈话笔录、开庭笔录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朱某甲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自主结婚,育有一子,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虽因互相猜疑、家庭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但家庭生活中存在意见不一是正常现象,双方因互相猜疑产生信任危机,更应该加强沟通,相互理解信任,并注意处理家庭事务的方式方法,改善夫妻感情,根据夫妻关系现状,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夫妻关系不能视为已彻底破裂;同时,婚生子朱某乙正在高三就读,处于迎接高考的关键时期,现在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恐对朱某乙的学习产生不利影响,故本院对朱某甲的离婚请求依法不予准许,希望双方能够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朱某甲与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朱某甲已预交),由朱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康晓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蓉蓉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