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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初字第24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赵先锋与淄博强大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先锋,淄博强大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2418号原告:赵先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董汉良,淄博市淄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淄博强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夏家庄85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店区联通路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先锋与被告淄博强大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先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先锋负担。审 判 员  王合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闫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