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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沈凤芝、卢全嘉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二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凤芝,卢全嘉,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二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176号原告沈凤芝,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维民,系沈阳市铁西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卢全嘉,男,满族。委托代理人张维民,系沈阳市铁西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二医院。法定代表人白晓忠,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周苏阳,女,汉族,系该单位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凤芝、卢全嘉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二医院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凤芝、卢全嘉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苑亚洲审 判 员  王 蕾人民陪审员  韩皓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安 姝 来源:百度“”